商会概况
商会简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浙江省国际经济交流协会(ZheJiang Foreign Economy Interchange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致力于国际经济研究与交流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在开展各项活动中,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 遵守社会道德准则。其宗旨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深入研究国际经济问题,广泛开展国际经济交流,面向政府、企业及社会各界,提供智力支持和咨询服务,为促进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际经济合作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研究经济问题。主要研究领域包括:世界经济发展趋势,国际金融、国际贸易、跨国投资,以及国际经济领域的重大热点、焦点问题,国家宏观经济、财政金融、外资外贸、区域经济、产业发展以及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为政府、社会和企业提供服务。
(二)开展经济交流。围绕重大经济问题,组织开展国内外智库间的研
讨与交流,增进了解和共识;举办论坛、研讨会等活动,为政府、研究机构、智库、企业等之间沟通情况、交流信息、分享成果与经验提供渠道和平台。
(三)促进经济合作。建立和发展与外国政府、企业、研究机构、智库、社会团体及国际组织的良好合作关系,面向国内外企业和各级政府,提供合作信息,推介合作项目,为促进国内外经济合作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四)提供咨询服务。为政府宏观调控、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经济政策等提供分析报告和政策建议。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国际交流专业服务, 为地方政府制定区域发展规划、行业组织制定产业发展规划等提供智力支持。为企业发展战略、经营决策、海内外投资、兼并重组、技术创新和市场开拓提供信息、政策、法规等咨询服务。
(五)建立培育基地。整合国内外优势资源,培育推荐表彰行业标杆企业, 为浙商国际化提供支持帮助。搭建产学研政等国际经济交流平台,为企业提供国际经济交流的综合服务,配合落实省政府加快培育浙江本土民营跨国公司行动计划等举措,积极助力浙商打开国际视野,更好借势借力,为浙江经济转型升级发挥助力作用。
第 三 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单位会员包括研究机构、企业、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等;个人会员包括专家学者、企业家、社会各界知名人士等。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第九条 会员加入本协会要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优先享有本协会提供的信息资讯等各类资料,优先参加本协会举办的研讨、培训等各类研究及交流活动,优先享有本协会提供的各种研究成果、调研报告及咨询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
构讨论通过,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会长、秘书长认为必要时或 1/3 理事联名提议时,可以召开理事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或召开会长秘书长办公会。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会长认为必要时或 1/3 常务理事联名提议时,可以召开常务理事会。情况特殊的可召开会长秘书长办公会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由秘书长负责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会议形式。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顾问若干名、会长 1 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 1 名。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 70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本协会的领导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 2/3 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不定期召集召开会长、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工作;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五)负责落实会长秘书长办公会决定事项。办公会的职责是: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讨论本协会建设和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为常务理事会决策提供依据;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团体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协会投入人(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
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
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17 年 2 月 25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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